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我们知道,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中,由于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情况下法官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所以对事实的认定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医疗机构到底有没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等等这些问题,法官都无法直接做出判断,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帮助法官进行事实的认定。最近在与患者朋友们的交流过程中,患者们常常提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并且容易把他们两个混在一起,但是他们两个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今天小编就来为广大患者朋友们解答这个问题。

一、鉴定的提起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为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去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当人事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

二、鉴定的效力不同;

在我国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同时存在,但是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两者的态度存在差异。

北京市高院,司法鉴定优先,医学会鉴定可选,对医学会鉴定的合法性持保留态度;

上海市高院,医学会鉴定优先,司法鉴定可选,对医学会的鉴定持肯定态度。

三、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司法鉴定结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或者过错参与度。

四、法庭质证不同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的专家进行鉴定,而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署名是医学会而不是专家个人,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发表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最后的署名都是个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经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患者朋友都明白了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但是在这里小编还是要提醒广大患者朋友们,如果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好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其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够更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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