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已签赔偿协议,能否再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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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公司已经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公司也已经赔偿了员工,员工是否还能继续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吗?下面介绍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吴某于年4月进入到佛山某公司工作工作,年11月在公司生产车间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到左手。年11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的事故属于工伤,年12月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医疗期为3个月。年1月8日,吴某和公司就此次工伤事故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补偿吴某元(此款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等);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经双方多次协商确定,如与政策实际计算不足部分,吴某今后不予向公司追讨,超出部分公司也不予想吴某追究,公司按本协议支付补偿款给吴某后,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的全部责任以此为断。年吴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要求公司赔偿吴某工伤费用总计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由于吴某实际获得与应当获得的工伤赔偿金额相差巨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对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公司应支付吴某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元。

吴某得到赔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解除。吴某与公司签订的的《工伤赔偿协议》中的赔偿款金额过低,明显不利于吴某本人,有失公平原则,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此赔偿协议,重新到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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