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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琼律师行政诉讼胜诉案例集
文/易琼律师
图/来自网络
编者按
/11/28
看到文章的标题,大家是不是觉得小编不够专业: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不是民事诉讼或刑事犯罪吗?怎么会是行政诉讼呢?而且还赢了,怎么可能,是疯了吗?!接下来小编就告诉大家这是千真万确的!而且是在提起行政诉讼后不久就在法院的协调下和解了,从年6月份接受委托到年11月底拿到赔偿款仅用了半年不到的时间,而先于行政起诉的民事案件尚未进行司法鉴定。借同事的一句话说:“这样的案件碰得到靠运气,做得成功靠努力。”案情简介
年4月7日下午5时许,年仅25岁的受害人吴某辉因身体不适、呕吐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某门诊部就诊,门诊部的负责人陈医生接诊,诊断吴某辉患急性胃炎,对其进行输液治疗。然而,输液前并未对吴某辉进行皮试,只是在吴某辉表示身体严重不适时才补充皮试,继而换药输液,与此同时,护士阮某某对吴玉辉进行了肌肉注射(即俗称屁股针),仍未告知吴某辉及其家属所用为何药,后为吴某辉开了处方药,并配药,吴某辉于次日凌晨3时许口服了陈医生所开的口服药,在年4月8日上午7时左右被家人发现已不省人事,随即拨打急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5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法尸检)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吴玉辉符合因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年4月8日,博罗县卫生局对该门诊部在治疗吴某辉的用药及病历资料等进行了封存。
吴某辉夫妻与父母都在菜市场卖菜,生了两个女儿,他过世的时候妻子还怀有三个多月的身孕。
办案经过
一、提起民事诉讼。
年6月6日,吴某辉的继承人认为该门诊部对吴某辉的治疗明显违反了正常的医疗程序,且采取的治疗措施和用药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吴某辉因医疗损害致死的严重后果,对吴某辉之死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该门诊部赔偿万元。立案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第四部分的规定:门诊部基本标准,如下: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因此,我们于年6月12日向向博罗县卫生监督所石湾分所调取该门诊部执业许可证及其相关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时,被告知只有执业许可证,没有相关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等,理由是该门诊部的人员流动太大,没有留底。
博罗县卫生监督所石湾分所向我们公开了该门诊部的《执业许可证》与经博罗县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核定表》,该《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显示该门诊部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临床化学检验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年7月12日,我们收到博罗县人民法院石湾人民法庭转交的该门诊部所提交的证据材料:1、经博罗县卫生局核准注册陈医生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其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但是,吴某辉在该门诊部进行治疗时已经成年,该门诊部收治吴某辉的科室是内科,而非儿科。2、经博罗县卫生局核准注册的阮护士的执业证书显示:其护士执业证书的首次注册日期为年6月3日,因此,阮某某在护理吴某辉时并未取得执业证书。
鉴于该门诊部所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我们怀疑其设立很可能违法,因此,年7月16日,我们向博罗县卫生局申请公开该门诊部的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举报、控告。年7月16日,我们向博罗县卫生局、惠州市卫生局举报、控告该门诊部及其接诊医生陈某某,护士阮某某违法。1、陈某某医生超出执业范围执业明显违法。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的规定,陈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行为明显违法,更违反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该门诊部在治疗吴某辉的过程中指定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的医生进行内科治疗,其行为明显违法。2、阮某某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的规定,阮某某在治疗吴玉辉的过程中并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该门诊部聘请不具备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对病人进行护士工作明显违法。3、该门诊部未按标准设急诊室明显违法。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如下: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年6月12日,投诉人向博罗县卫生监督所石湾分所申请调取了宏明门诊部的《执业许可证》与经贵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核定表》,该《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显示宏明门诊部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临床化学检验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没有必设科室的急诊室。四、发律师函。在获取了上述资料之后,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该门诊部存在违法行为,遂向该门诊部发出了律师函,且在律师函签收之后亲自上门找负责人谈判,希望能够私下和解,门诊部实际经营者的妻子接待了我们。态度非常强硬,没有协商的余地。吴某辉的母亲特别生气,第二天门诊部一开门就买了纸钱、香、烛在门口烧,并持一大把香从里到外拜,唉......五、向博罗县卫生局申请撤销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年9月25日,我们向博罗县卫生局申请撤销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理由如下:一、根据惠州市《医师执业注册须知》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二)需提交资料(7)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9)取得医师资格证后2年内未办理注册的,医院出具近期3个月至6个月培训证明(注明培训时间、内容,并考核合格)。该门诊部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陈某某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间(年4月27日、其执业证没有变更过)却在宏明门诊部取得执业许可证(年6月22日)之前。该门诊部是以陈某某为负责人而申请设立,这就明显存在行政许可违法。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陈某某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予以吊销。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但是,该门诊部的人员配备明显违法。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我们认为该门诊部不具备开设综合门诊部的相关条件,其未达到设立综合门诊部相应标准应被撤销。五、刑事立案申请。年10月15日,家属向博罗县公安局对该门诊部及陈医生、阮护士非法行医的行为申请刑事立案。行政诉讼过程
一、确认发证行为违法行政诉讼。年9月21日,家属对博罗县卫生局依申请拒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为:一、依法确认被告向第三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登记号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理由如下:年8月9日,原告起诉博罗县卫生局公开第三人的执业登记资料、各科室医师、从业人员等信息公开后,该局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该门诊部系年许可设立,年6月22日系校验后换证颁发,后经法院协调第三人该门诊部向原告公开了第三人部分登记注册资料。从博罗县卫生局公开的材料显示第三人该门诊部提供虚假材料,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博罗县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第三人换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博罗县卫生局为第三人颁发登记号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博罗县卫生局在违法的情况下所颁发的登记号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
戏剧性的情节出现了:年8月9日,我们以邮寄方式向博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15日,我们向博罗县法院询问受理情况,被告知要在诉状中写明法律依据,我们将法律依据附上,并寄至博罗县法院。8月28日,博罗县法院电话告知我们诉讼请求需要修改,我们人又依其要求修改诉讼请求。8月29日,博罗县法院告知代理人诉讼请求仍需修改,我们又依要求进行了修改,最后改到只剩下诉请二。9月11日,我们再次向博罗县法院询问受理情况时,博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告知我们,该院行政庭的庭长要求见原告本人。年9月11日,我们向惠州市中院邮寄起诉材料,并同时提请《提级管辖或异地管辖申请书》,并向广东省高院进行投诉。年9月24日,博罗县法院终于通知预交诉讼费了。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年9月25日,为固定证据,我们就博罗县卫生局对家属于年7月16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回复向博罗县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诉请为:一、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博罗县石湾镇某某门诊部的注册登记资料及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內)予以公开。年10月底,博罗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约谈小编,希望小编能够撤诉,这当然是不可能,庭长见无效之后让司机开车一起到博罗县卫生局,当时一位女股长接待了我们,我向她表达了我们的态度:1、如果公开,我们还是会起诉确认卫生局的发证行为违法的,因为,他们不可能补齐之前的资料,违法是显而易见。2、如果不公开,信息公开的案件继续,确认违法的案件也会继续。她非常生气,称:卫生局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小编:你们怎么操作我不管,该门诊部的设立、变更程序违法,我们就有权起诉。股长以为小编听不懂客家话,就用客家话对庭长说:你听,无论怎样她都要起诉,我们为何要公开?!庭长:他们确实又起诉的权利,你们也有公开的义务,至于是否违法,这么久你们应该也查清楚了。最后,股长还是把能给的信息给小编。
案件结局
年11月份,门诊部委托博罗县石湾镇的一个所谓“黑白”两道都关系特别好的人找吴某辉家属协商,又让菜市场的管理人员劝家属,经过几轮谈判,最后吴某辉的母亲说:“听说去年石湾镇也有一个人因医疗事故去世了赔了40万元,我们的律师做了工作,我们需要支付律师费,就赔50万元吧。”
拿到赔偿款的当天,吴某辉的父亲给小编电话说吴某辉的妻子当天生了一个儿子,在电话里他哽咽着说:也算是为他留下了一点血脉吧,一切都结束了,律师,都撤诉吧。
办案心得
一、行政诉讼案件要仔细研究行政机关所提交的证据,找到突破口,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比实体违法要容易很多。二、熟悉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很重要。三、做案件要敢于突破固化思维,穷尽一切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四、行政诉讼在很多时候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达到了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后不必纠缠,一个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并不一定要拿一份胜诉判决书。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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