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指导性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一直发挥着指导全国法院统一司法尺度的作用。经禅一归纳梳理,就医疗事故问题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以下七条指导意见:
一、关于“数人共同致害是否问题为共同侵权”的问题,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如不存在共同过错,行为间没有关联共同,且未指向同一后果,不是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此时便不存在共同侵权。
二、关于“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的问题,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方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总则》相在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医生应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医院的医疗行为享有知情同意权。
五、关于“确定赔偿责任和标准的法律基础”的问题,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基本法和侵权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在目前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请求权法律基础的方法,由赔偿权利人依法选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赔偿责任。
六、关于“有风险的医疗行为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在征得患者及其新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亲属承担。
七、关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医疗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
温馨提醒: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复印封存资料要及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否则,院方存在篡改病历的可能。
2、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莫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如果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患者方千万莫主动申请。
3、坚决不要接受行政调解与司法救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起诉讼,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速度。
4、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可选择
某待产的孕妇曹某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主治医师检查后决定胎吸助产,遂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经治疗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该起医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曹某认为手术合同确定为剖宫术,最终却行胎吸术,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剖宫手术协议,未与患者解除该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婴儿窒息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赔偿曹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全部损失。多数情况下,遭遇医患纠纷都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当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如本案中,曹某若选择侵权之诉,将会因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败诉公堂,但他们选择了违约之诉,出其不意地打赢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