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和患者不是敌人,而是一起对抗死神的伙伴。
「李建雪案件」一审已经被判「犯医疗事故罪」。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专业思考。
案件回顾
年,李建医院(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她值班时段,产妇陈芬死亡。
案件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6年时间过去了,李建雪等来的一审结果是,她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
在一审判决后,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视频来源于网络)专业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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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迭影: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谈一点自己的浅见。
首先,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的争议点就是李建雪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标准。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医疗事故罪主观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任」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从媒体披露的判决书上看,法院认为李建雪的过错主要是未及时查看化验报告和未及时发现危急情况,这应该不属于上述第一至第六条的情况,可以推测法院认定这属于第七条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虽然这看似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但是可以推断出这种的不负责任的严重程度至少应达到与前六条差不多的衡量标准。
但我认为,法院认定李建雪的过错达到了与擅离职守或拒绝对危急患者救治等过错相似的程度未免过于苛责。
其次,虽然不知道那份有异常的报告单的具体内容,但根据首诊医生负责制,病人的化验检查结果应由首诊医生负责跟踪,而李建雪前面另外两名医生也没有在接班时进行交代,首诊医生的过错看起来比李雪建更为严重。
再次,在没有尸检结论且福州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都没有明确患者死因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定李雪建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免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诊疗过程中是否出现差错?
看看论坛站友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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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秀秀:医院高危值管理确实有问题,这个人早期发现子痫前期重度还有救。
但是夜班人手也不足。责任不是李建雪一个人的。
论坛
妇产科_田吉顺:医疗处理过程却是存在瑕疵,比如对入院后检查报告追踪不够,输血不够及时,对休克症状缺乏判断。
但是:
1.这些瑕疵并不都是李建雪医生的错误;
2.就算这些瑕疵都被避免了,是不是可以挽救这个生命?
我认为有两点内容非常重要:
1.针对这个事件,中国医师协会的专家意见认为,「陈芬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够完全避免。」
2.即使认为医师协会的专家,有可能「包庇同行」,在未做尸检,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得出李建雪和产妇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死因不明,也能判断因果关系?就算能判断,为什么是李建雪,而不是其他某个人?
如果这样的情况,不是现代医学可以解决的问题,那给李建雪医生定罪,就算她也心服口服的认罪,却也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如果下次再有类似事情发生,最终患者的结局可能并不会改变,因为我们总也绕不开「医学局限性」的这道坎。
关于案件之外的临床思维
论坛站友
pnnhmp:谈到医疗纠纷和医闹,美国一年也有一万多起医疗官司诉讼并不少,并没有看到有几个人会去砍杀医护。
他们遇到医疗事故,会去深刻分析、总结、分享经验,避免将来再次发生。
国内临床我们要看的是如何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分析共享误诊经验,避免类似问题。
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疗制度体制的特殊性,国情的特殊性,医生培养体制个报酬机制的不完善性。这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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