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复活是否仅为医疗事故处理

  核心导语:现在因为一些医疗事故,或者是一些婴儿一出生就有病了进行了弃婴,那么弃婴死亡后再次复活了,是否就仅为是医疗事故的处理呢?主要的关键需要怎么样进行把握呢?

  11月20日上午,一名出生仅7天的男医院送往殡仪馆火化。不料,这名男婴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还活着。医院抢救。

  先谢天谢地,亏得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及时,使原本还活着的弃婴幸免于火口。如今,医院院长明确表态:“将尽全力抢救这个孩子。”孩子,你有救了!

  “孩子有救”的喜远远抵销不了公众“活婴送往殡仪馆火化”的痛。

  “尽力抢救孩子”也不可能将所有罪责一笔勾销。目前,医院已作出决定:对主治医师查某进行停职调查,对护工盛某予以开除。提醒的是,将弃婴送殡仪馆火化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明知弃婴活着的情况之下而故意为之,这还需要警方介入调查。如果属于故意为之,这就涉及到违法犯罪,公安机关绝不姑息,必须将相关人等绳之以法。

  其实,这起“弃婴复活”事件不单单是一起医疗事故,已涉及违法。

  我国《刑法》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到被遗弃男婴的父母,不论是出于经济上的担忧,或是有种种其他的苦衷,但都不能作为放弃治疗的理由。“最后关头,父母签字放弃治疗,医院做处理,随后,医院。”这样的行为已触犯法律。

  再次强调,“弃婴复活”不仅仅是医疗事故。

  它透射出医疗工作者责任心的缺失、利益当头爱心的迷失,透射出一些法制观念的淡薄,对生命的冷漠。“弃婴复活”可以从道德范畴剖析,也可以从人性范畴剖析,更可以从法律范畴剖析。

  严惩不贷,惩前毖后,或许可以避免下一个活着的婴儿被院送往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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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何继成律师,工学学士,法学硕士,专职律师。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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