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鑫律师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年10月30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第22条、第23条拟规定“自病历封存之日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自封存之日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销毁封存的物品”。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偏袒医方之嫌,而且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删除。

为什么要封存病历

病历是医疗诉讼中判定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侵权的根本依据。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在患者无权复制完整病历(尚未明确主观性病历是否可以复制)的情况下,如果不设置封存程序,便无法排除医方会对主观性病历进行修改或者伪造的可能,故封存病历是确保主观性病历真实性的唯一路径,也是客观、公平裁判的前提。

关于病历封存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因《条例》未赋予患者复制主观性病历的权利,因此,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患者也接受这样的安排,毕竟《条例》相较于此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增加了患者可以复制客观性病历的权利。

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但该法未对患者可以复制作出区分,也无关于病历封存的规定。患者认为:第一,该条规定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这里的“等”病历材料应当被理解为是所有病历。第二,该法施行之后,医疗纠纷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医方承担“过错要件”和“因果要件”的“举证倒置原则”,明显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未对封存病历进行相应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可以复制完整病历,则再封存病历就没有意义了。故结合立法体系,该条立法本意应当是允许患者复制全部病历。理论界亦多数持相同这种观点。

然而,鉴于该条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外延是否包括所有病历并未明确,导致卫生部门仍然持主观病历不得复制的态度,医方不允许患者复制主观病历的做法得以延续。

在(送审稿)未明确患者可以复制的病历是否包括主观病历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必然还是会拒绝患者复制主观性病历的申请,因此,假定(送审稿)也支持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的观点,则赋予患者封存主观性病历的权利,仍然是确保主观性病历真实性的唯一方法。因此,赋予医方单方启封权,有可能导致主观病历“失真”,而依据“失真”的病历进行鉴定,难免会对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条文规定的缺陷-不具有可操作性

医方单方启封病历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自封存之日起满2年;二是未主张医疗损害权利。此类似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质是否同样在于惩罚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为争议的另一方,其是否享有这样的惩罚权利?如果患者怠于行使权利,自然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也不需要由行政法规进行干预。

此外,暂不揣测该条的立法意图,先看看如何理解并适用该条规定。封存之日起满2年的规定不会存在歧义,但未主张医疗损害权利的规定明显模糊不清。这里并未规定应向谁主张医疗损害,如果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患者只要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法院等单位主张均可构成中断时效。此外,主张后的后果是医方可以单方启封的时间从新计算还是永久不得单方启封?

这样的规定是否违背公平原则

从权利对等原则看,既然由医患双方共同进行封存,则没有理由再赋予强势的医方单方启封权。而(送审稿)设置的时间是2年,这有可能是考虑到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的,其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假如患者因持续治疗而未能及时主张权利的,是否意味着患者怠于行使权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故该规定,逻辑上不够周延。

没有必要赋予医方单方启封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待问题,医方是否有更高的正当利益一定要启封病历?无论是《条例》还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均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原件可以继续完善,故不启封病历对医方显然没有实质性影响。

销毁封存物品导致侵权构成要件无法认定的责任归谁承担

如果说启封病历的做法还可以得到理解,那么,销毁封存物品的做法就真的无法解释了,这等同于毁灭证据。封存的医疗物品系厘清医疗纠纷责任的关键证据,如果规定医方有权销毁,由此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该由谁承担?

是否有必要做这样的规定

在当前患者是否可以复制主观病历欠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封存病历是确保主观病历真实性的唯一途径,医院造成任何实质性负面影响,而一旦启封,该部分病历真实性无法保障,只会增加医患双方不信任及扩大矛盾。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行政法规时,理应从公正公正角度出发,顾全大局,否则,收获的可能是眼前利益,而损害的将是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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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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