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七项赔偿数额计算和证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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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七项赔偿:数额计算和证据要件

马亚轩律师

(01)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繁多,计算复杂。

赔偿项目举证方式多变,不易把握。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总结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和证据要点。

希望对您有用。

(02)

《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

一、医疗费。

医院的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

与治疗交通事故伤害有关的诊疗费、化验费等费用;

转院证明及转院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与治疗相关的在其他机构购买的药费凭据;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并发症医疗费收据;

有关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康复费用、整容费用等后续治疗费收据。

二、护理费。

护理费的护理时间及人数。

按照医疗机构的病程或者医生开具的护理证明为计算基数。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比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合理费用。

——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处理地的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三、交通费。

事故发生时支出的救护车费用;

事故发生时近亲属打车、乘机、乘火车必须发生的费用;

紧急转院及转院必须的打车费用;

残疾受害人出院、复诊等的打车费用;

其他情况必须支出的非公共交通费用。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可以主张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计算人数包括:

受害人、护理人员以及处理事故及紧急抢救必须到场的近亲属。

五、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应参照医嘱及受害人受伤的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赔偿。

六、误工费。

第一,证明受害人有误工损失应符合以下要件:

A.事故发生前几个月的工资证明或者单位工资表;

B.单位因受害人发生事故扣发工资的证明。

第二,没有残疾的受害人误工时间,按实际医院开具的证明确定。

第三,受害人在定残后又从事工作,如果进行二次手术发生实际误工费。

需要证明二次手术的必要性及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03)

七、残疾的,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第一,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更换周期、赔偿年限,并按普通适用器具标准确定,特殊情况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执行。

第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为:

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赔偿年限、等级计算百分比、责任比例相乘。

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实际赔偿年限,以受害人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为基准。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等级确定,一级按%计算,二级减少10%,以此类推,十级按10%计算。

我们偷偷提醒:

如果正在住院治疗,尚未确定伤残等级状况,不建议进行残疾赔偿金赔偿的谈判、调解。

八、死亡的,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第一,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标准,按事故处理地最近颁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计算。

第二,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赔偿年限、责任比例相乘。

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实际赔偿年限,以20年为基准,年龄是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周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件有:

死亡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损害赔偿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发生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痛苦程度;损害赔偿责任人的经济状况;事故处理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一审庭审最后一次辩论最近公布的城镇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我们偷偷建议:

当事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请求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并不考虑责任比例。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一、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二、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三、车辆施救费用。

四、车辆灭失或者推定全损的车辆重置费用。

五、经营性车辆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

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停运损失。

但不能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

六、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根据日常需要出行的情况进行判断,通常以实际支出且必要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对于有特殊需要且能证明合理性的,可以租车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但费用不超过同型号车辆的租赁费用。

(05)

车辆因发生事故导致的的贬值损失能够赔偿?

根据北京高院的意见。

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

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的,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

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

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

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06)

损失赔偿顺序:

第一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步,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对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范围予以赔偿。

第三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按责任及过错大小承担其余的赔偿责任。

提起诉讼后,原告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不能再起诉。

当事人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事人未主张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在审理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但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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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马亚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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