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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院和患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纠纷时,作为比较弱势的患者在何医院请求赔偿呢?
医院的三种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就是患者自己的问题(自己)、医院在合理情况下已经尽力(医院)、医疗技术限制(第三者)三种情况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请求赔偿。
不属于医疗医疗事故的,医院不一定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在有些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医院管理不当。医疗事故是经医学会鉴定确认的,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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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首席律师,中顾法律网推荐律师,法律知名律师,法律快车网推荐律师。在省内首次推出医疗纠纷打不赢官司不收费原则,知识产权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打不赢不收费原则。首创山西医疗损害咨询工作室,深谙医疗纠纷的症结所在。年-年大同市医院工作,年考入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攻读法医硕士,师从国内病理猝死学权威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高彩荣教授。参与了多起疑难及开棺验尸鉴定工作。多年临床工作经验+司法鉴定经历+医疗诉讼实务经验,在这里为您提供专业的医疗损害咨询服务,客观评价医疗损害行为,协商和诉讼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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