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一起事故车辆有投保足额保险,你以为车

车辆发生事故

当车主有投保足额保险

就不用出钱了吗?

年1月15日,李某某驾驶闽DXXXXX号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的闽D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损害后果。本起事故经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花费医疗费.22元,因协商不成,王某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进行时

保险公司辩称

王某的医疗费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标准的费用金额是.81元,该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要由李某某按责任承担。

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故根据合同约定,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

李某某回应

我有投保,保险金额完全够赔,条款我没看过,不应由我承担。

案件结果

根据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王某本次送检的医疗费用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总金额为.25元,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总金额为.41元。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王某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总金额.25元由李某某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与车主系不同的法律主体,车主经常称我有保险,保险全权负责赔偿,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也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有部分是免责条款,各位车主朋友们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比如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结论//

车辆有投保足额保险,但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项目进行赔付,保险不理赔的部分应由车主承担。综上,希望各位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审判工作,不要觉得保险是万能的噢。

法条链接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个传递给朋友吧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同安生活网编辑部编辑

爆料/投稿/咨询/合作可联系小编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pc/67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