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为企业客户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类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咨询,频频涉及交通事故相关内容。该类案件,笔者在执业前5年处理较多,针对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划分、保险理赔依据及原则、各赔偿项目依据及计算标准、优者负担原则、酒后驾驶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以及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要点等问题都做过研究总结。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程序法及诸多门类实体法,又夹杂伤残鉴定等法医学内容,因处理过诸多案件而深知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掌握扎实,还需要有这方面实践经验,更需要律师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弱者,扶危济困的正义之心。
为加强年轻律师业务能力及对法律问题总结能力,前几日看到省高院下发辽高法号文,通过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两个文件,便安排实习律师结合在办案件对大连市的相关数据予以总结,分享出来便于一些朋友对遇到的事故需要承担或者得到赔偿项目门类及计算标准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然,鉴于有些项目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未必是完全准确或者一成不变的,针对一些实体性问题以及与事实相关的具体问题还需要与律师具体探讨。
在此更要提醒企业:对运营车辆一定要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同时要在招聘驾驶人员时严加考察,包括驾驶资格、驾龄、身体状况、责任心、此前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或者相关历史记录。同时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现不同情况的事故,公司对该员工因自身重大过错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追偿权,当然各法院对公司是否有追偿权判法不一,但有规定才有适用空间,而且对员工谨慎驾驶也有一定约束作用。
表1: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
序号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年(大连)
年(大连)
必要证据
说明
1
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2、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超出限额的,按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限额的,按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付。对于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3、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万元;年9月10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万元。
-
-
1、医疗费发票;2、医疗费清单;3、病历资料。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3、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以及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4、司法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2
康复费
根据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
据实计算。
-
-
医嘱
或
司法鉴定意见书
1、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2、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
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4
误工费
误工
天数
①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
(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
-
1、病历资料或误工期鉴定意见;2、如涉残,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1、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2、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②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或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辽宁省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以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无固定收入
有最近三年
收入证明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天*误工天数
-
-
最近三年的
收入证明
有所从事
行业证明
辽宁省分行业(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天*误工天数
-
-
工作经历证明
无法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且无法确定所从事行业
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误工天数
城镇43,元,农村18,元
40,元
5
护理费
住院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元
-元
1、住院证明;2、医嘱;3、如雇佣护工,应提供护理证、护理合同、支付护理费凭证。
1、护理费计算标准亦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级市人社局发布的当年护工劳动报酬指导价计算。
2、护理人数按照医嘱护理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上2人,二级1人,三级及ICU0人。
3、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4、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出院护理
短期医嘱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天*医嘱护理天数
-
-
医嘱
长期康复护理
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
-
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6
营养费
30元/天*住院天数(或营养期鉴定天数)
元/天
元/天
1、病历资料;2、营养期鉴定意见
1、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营养费计算标准。2、病历资料与鉴定意见天数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7
就医交通费
市内
20元/天*
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
-
病历资料
各中级法院可根据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市内就医交通费计算标准。
市外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半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
1、交通费发票等;2、转院医嘱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8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天数
元/天
元/天
病历资料
9
外地就医住宿费
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
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出差标准
-
-
1、转院医嘱;2、住宿费发票。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1
残疾赔偿金
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20年:①不满60周岁:A*伤残系数*20;
②60以上不满75周岁:
A*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A*伤残系数*5。
城镇43,元,农村18,元
40,元
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高于辽宁省标准的其他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为基础,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1/10叠加,二级伤残为9%,三级伤残为8%,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
12
死亡赔偿金
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A*20年:①不满60周岁:A*20;②60以上不满75:A*[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③75周岁以上:A*5。
大连城镇43,元,农村18,元
40,元
同一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3
被扶养人生活费
辽宁省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城镇29,元;农村11,元
统一27,元。
1、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的医学诊断证明。4、若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高于辽宁省标准的其他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标准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以及适用该标准的相关证据或依据。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推定其无劳动能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所采用的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
14
丧葬费
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务年平均工资*0.5=元*0.5
元元
死亡证明
15
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交通费
据实计算,
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人员出差标准。
-
-
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交通费发票。
处理丧葬事宜人数不超过3人,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7天。
住宿费
据实计算
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7天
-
-
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
误工费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
-
16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
-
-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死亡证明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死亡等后果参照以下标准酌定:十级伤残不超过元,九级伤残不超过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死亡不超过0元。2、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17
鉴定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程度鉴定费用
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
鉴定费用发票
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18
直接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据实计算
-
-
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1、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2、侵权人对于有关费用或者损失有异议的,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3、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车载物品损失
据实计算
-
-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
据实计算
-
-
1、车辆评估意见2、购车发票(不再含税)
19
间接财产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日常净收入*停运天数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
-
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
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通常替代性
交通工具费用
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20
评估费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
评估费发票
表2: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之间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
主责
同责
次责
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
70%
50%
30%
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
之间
两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
主责;次责
同责
-
-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0%
70%;30%
50%;50%
-
-
三机动车
公安机关认定责任
全责;无责;无责
主责;主责;次责
共同主责;
次责
同责
主责;次责;次责
主责;共同次责
主责;次责;无责
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0%;0%
40%;40%;20%
70%;30%
各1/3
60%;20%;20%
70%;30%
70%;30%;0%
注:根据《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3,元,年人均消费支出29,元;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元,年人均消费支出11,元。根据大中法明传[]6号文件显示:年1月1日以后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试点案件,应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计算相应赔偿金额,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连系计划单列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惯例,大连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计算。年度“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元,“大连市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