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损害赔偿律师姚传泽除了这三个理由,医

 

近年来,医院和患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纠纷时,作为比较弱势的患者在何医院请求赔偿呢?

医院的三种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就是患者自己的问题(自己)、医院在合理情况下已经尽力(医院)、医疗技术限制(第三者)三种情况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请求赔偿。

不属于医疗医疗事故的,医院不一定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在有些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医院管理不当。医疗事故是经医学会鉴定确认的,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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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传泽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年开始执业,现是海南追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三亚一家知名商业地产公司、一家百货公司、一家小区业委会、一家五星级酒店的法律顾问。主要处理房地产、公司、旅游、人身损害等方面法律业务。这些年的法律实践工作,更加深了我对法律实务的认识,学无止境,努力好学,认真工作,一步一个脚印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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