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付款但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债

债务人虽付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但明显超过约定偿付时间的,债权人收到钱款之后依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虽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付清,但已经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谢利琼诉谢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广东梅州中院、广东高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后,广东高院于年12月26日作出()粤高法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谢立群应偿还谢利琼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二、年4月11日,梅州中院作出()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立群夫妻名下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年5月12日,谢利琼与谢立群对剩余的债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

三、年7月起,谢立群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年3月9日,梅州中院作出()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执行通知书,告知谢立群在3月20日之前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逾期将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拍卖措施,得款用于清偿债务。年10月30日,谢立群把万元全部付清。

四、年1月22日,执行法院向谢立群发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原生效判决。谢立群对该函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梅州中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并解除对其居住房产的查封。梅州中院认为,谢立群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谢利琼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裁定驳回谢立群的异议请求。

五、谢立群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认为,谢立群没有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谢利琼的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应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谢立群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复议。

六、谢立群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谢立群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谢利琼申请恢复执行时间节点的认定问题,申请执行人谢利琼于年2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10月30日,被执行人才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全部付清。也就是说,谢立群在把《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万元款项付清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相互妥协的协议,该协议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谢立群虽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万元款项付清,但已经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据此,本案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情形。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偿付行为,应注意债务人能否在偿付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   1、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3、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律师陪购房地产;

  4、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5、保险理赔;

  6、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7、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8、办理律师见证、代办公证业务;

  9、签发律师函;

  10、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商事类: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3、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

  4、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5、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

  6、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刑事类:

  1、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4、其他刑事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位于鄢陵县东宝购物广场东一单元(东边中门洞)8楼(法院对面)。

法院对面往北可见颖昌法律咨询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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