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服务证制度
对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健康服务证,凭服务证看病就医享受医疗卫生脱贫优惠政策。持证贫困患者在本辖区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免收挂号费,医院门诊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住院患者在本辖区卫生院住院费用除居民基本医保、低保五保医疗救助报销外,个人自费费用的40%由卫生院承担,在其他乡镇卫生院住院不享受此政策。医院住院费用除居民基本医保、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外,自费部分的10%医院承担。本证与基本医疗本、二代身份证合并使用。
二、先住院后付费制度贫困患者在县乡医疗机构均享受先住院后付费制度,住院时只需提供贫困人口健康服务证、基本医疗本、身份证,签订先住院后付费协议书后,即可安排住院,不需交纳现金,医院先行垫付。医院“一站式服务”窗口经各种报销后即时结算。
三、巡回义诊制度组织4支县级医疗专家义诊服务队,每年对41个贫困村开展2轮巡回义诊,向贫困村群众和贫困患者提供县级专家团队服务。
四、绿色医疗通道服务乡镇卫生院在门诊处设置“贫困人口就医流程”版面,县级医疗机构在门诊大厅设置导医台,导医台专设“贫困人口就诊咨询台”,医院“贫困人口出入院流程”版面,方便贫困患者按流程看病。县乡医疗机构均预留一定比例贫困患者病房和病床,保证贫困患者随时住院治疗。
五、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担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县疾控中心实施整体迁建。担负医院2号楼改造10月份投入使用,中医院整体迁建预计年5月投入使用;城关卫生院搬迁改扩建预计年底投入使用;仁村、南村、张村三个卫生院病房楼预计年8月份投入使用;9个贫困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年6月底全部建成。
六、提高贫困村卫生室诊疗水平争取上级资金为41个贫困村配备集监测体温、血压、血糖、尿常规、血氧饱和度、心电图、心率七项功能为一体的健康一体机;为41个贫困村卫生室每村配备10台(件)诊疗设备。
七、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工程计划,年计划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招聘特岗医学院校毕业生48名,特岗全科医生5名,进一步充实基层卫生专业队伍力量。开展下乡支医活动。县级医疗机构每年均派出26名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到12个乡镇卫生院开展下乡支医,将优质医疗服务送到基层。
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实施1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年由乡镇卫生院为贫困人口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对全县所有贫困家庭成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所有贫困户实行(1+1+1+1)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即1名县级医生,1名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1名乡镇卫生院护士或公共卫生人员,1名村医,对贫困家庭病人实行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管理、健康管理等多方位多层次的签约服务,确保贫困人口做到防治结合,小病早预防,大病早住院,防止因病加剧致贫现象。
九、实施特殊患者医疗援助以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对贫困家庭白内障手术患者提供元的治疗援助。与县关工委联合,对贫困家庭先心病儿童免费初筛,符合条件患医院免费救治。医院为试点,开展“康复一病人,解救一家人”中风后遗症贫困患者康复援助活动,贫困家庭脑中风患者,均可到乡镇卫生院报名,对符合治疗条件的及时收治并提供元的治疗援助。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政策:国扶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元;扩扶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夫妇年龄在55-59周岁的,每人每年元;特扶政策: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每人每年元,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的,每人每年元。对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55周岁,一次性发放养老补贴金每人不低于元;独女母亲政策:对农村独女母亲年龄达到50周岁的,每年每户元;生育关怀抚慰金政策:女方4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每人每年元。
照顾政策:中招加分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地高中时照顾10分。养老补贴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家庭,在45-59周岁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每人每年补贴元,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领取10元。
十一、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政策小额门诊补助政策: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元,其中60%计入个人账户,可在本人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村卫生所直接递减,40%纳入统筹资金。
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共13种,每五年申请鉴定一次。年申请过的慢性病需要携带医疗本到原农合办登记;年需新申请的慢性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23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中一家进行鉴定。鉴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一按购药费用的65%报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月支付限额1元;重症糖尿病(非Ⅰ型糖尿病),月支付限额元;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月支付限额元;结核病(非耐多药),月支付限额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月支付限额元;慢性肝炎肝硬化(非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月支付限额元;Ⅱ度以上心衰,月支付限额元;Ⅱ期以上高血压,月支付限额元;重症精神病,月支付限额元;脑瘫,月支付限额元。
恶性肿瘤、异体脏器移植、慢性肝炎肝硬化(仅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系统性红斑狼疮4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治疗、按项目结算、不设限额。
十二、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年参保居民一般疾病住院起付线标准医院起付线元,报销比例为-元70%,元以上90%;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1元63%,1元以上83%;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0元55%,0元以上75%,医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0元53%,0元以上72%。省级:二医院起付线为元,报销比例为-0元53%,0元以上72%,医院起付线为1元,报销比例为1-元50%,元以上68%;省外起付线、报销比例与省级医院相同,年报销封顶线15万元。
33种重特大疾病(含农村贫困人口9种大病)和10个门诊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县级80%,市级70%,省级65%。门诊病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0%。
大病医疗保险:年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元,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起付标准为1元,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报销50%;5万-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为70%,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对象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未能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条件的直接进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为0元,报销比例为0-元(含元)30%;-0元(含0元)40%;0-1元(含1元)50%;1-0元(含0元)80%;0元以上90%,不设封顶线。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条件者先进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再进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比例同上。
参保居民其他报销政策: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自然分娩元,剖宫产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
小额门诊补助政策:年度,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元,其中60%计入个人账户,可在本人所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村卫生所直接递减,40%纳入统筹资金。
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重症慢性病共13种,每五年申请鉴定一次。年申请过的慢性病需要携带医疗本到原农合办登记;年需新申请的慢性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23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中一家进行鉴定。鉴定的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一按购药费用的65%报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月支付限额1元;重症糖尿病(非Ⅰ型糖尿病),月支付限额元;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月支付限额元;结核病(非耐多药),月支付限额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月支付限额元;慢性肝炎肝硬化(非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月支付限额元;Ⅱ度以上心衰,月支付限额元;Ⅱ期以上高血压,月支付限额元;重症精神病,月支付限额元;脑瘫,月支付限额元。
恶性肿瘤、异体脏器移植、慢性肝炎肝硬化(仅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系统性红斑狼疮4个病种的门诊重症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点治疗、按项目结算、不设限额。
十三、特殊群体救助政策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低保的一至四级困难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贴;所有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60元的护理补贴。两项条件都符合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二寸照片两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会救助窗口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特殊医疗救助: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均列为医疗救助范围。门诊救助:对肾末(终)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白血病、再生性障碍贫血5种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按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进行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元。住院救助:出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持低保、五保证件、身份证和医疗报销凭证到县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审批,经审批后,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设定的医疗救助窗口领取救助资金。按列入医疗报销范围余额的比例进行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按9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均为1万元;对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列入报销范围余额超3万元以上的,给予元救助。
注:本指南1-10项由渑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11-12项由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13项由渑池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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