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又发生一起医疗事故,但是发生后我们

编辑:刘娟幕摄影:王栋

年8月2日上午,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既然发生了我们就要寻求正确的方法来维护我们自身的利益。

小编认为:作为院方应该主动联系故者家属,安抚其心情,不要因为家属都是患者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应该给故者家属合理的经济补偿,并且要追究医疗事故医生的相关责任。医院管理者,医院医生的医德建设工作,处理一些不合格的大夫,医院看病,不要让人民群众引起没有必要的恐慌。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一些活生生的生命,将自心比人心,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肇事者医生的家属身上,试问你们会怎么样?能不能想办法避免这样的事故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应该及早介入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让本来稀有的医疗资源不能有效利用。还死者一个公道,还病人一个晴朗的就医环境!!!

医疗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待和处理上都应该必须严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以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出现:(1)接待环节:接待来访者的首要问题是使来访者建立起信赖感。无论有无医疗过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属表示慰问,态度诚恳热情,即使对方发怒或语言不逊,也要疏导、说服,切勿动怒。对初访者一定要耐心听,认真记,尽量多搜集与纠纷有关的材料,为开展调查提供依据。对问题不要轻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来访者陈述意见时不要打断,不要插话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释,防止误认为是包庇、袒护。最后必须根据事实做结论,只有周密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因此,病历、实物、现场需妥善保存和保护。(2)尸体解剖环节:家属流露出对医疗过程有不满时,有关医务人员就要有所准备,病员死后书面通知并引导家属进行尸检。根据相关规定,尸检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门机构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目的是分析诊断死因,查明有无过失,手术是否误伤器官等,为鉴定和处理争议提供客观依据。(3)善后处理环节:善后处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力求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结案迅速,不留尾巴。这就要争取病员或亲属的谅解、配合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有关部门。在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最好履行公证手续,签订公证协议书,以免反复,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6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7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除了这三个理由,医疗事故发医院赔偿

近年来,医院和患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纠纷时,作为比较弱势的患者在何医院请求赔偿呢?

医院的三种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就是患者自己的问题(自己)、医院在合理情况下已经尽力(医院)、医疗技术限制(第三者)三种情况下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医院请求赔偿。

不属于医疗医疗事故的,医院不一定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在有些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医院管理不当。医疗事故是经医学会鉴定确认的,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而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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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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