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医院的无过错举证原则每日

昨天我们提到了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今天再说一下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的“无过错举证原则”。

先说个案例。

某日,38岁的李先生吃完饭后,朋友开车送他回家,当走到离家不远的十字路口时,与另外一辆车相撞,造成乘车人李先生受伤,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对方车负全责。后经诊断,李先生胫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由医院用钢板进行内固定手术,一年后再将钢板取出。经调解,赔偿事宜于事故发生后半年内就解决了,对方也支付了二次手术的费用,李先生就等着二次手术将钢板取出了。

按说,事情至此就结束了。但还没有到二次手术时间,李先生复诊时发现行内固定术的钢板断裂了。车祸中受伤本已不幸,手术后植入体内的钢板又断裂,这让李先生痛苦不堪。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其人身伤残损失予以赔偿。

审理中,医院称其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行为,不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确定李先生的伤残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指定鉴定机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李先生因内固定的钢板断裂造成十级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只能提供李先生的病历资料,除此之外,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最终,法院认为,造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赔偿李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余元。

本案中,医院的举证责任来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医院主张自己无责,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由于所医院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很难举证,所以,法律及相关证据规则也作出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再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也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法院即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李先生的伤残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医院没有对其行为与李先生的十级伤残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的行为举出证据。所以,法院医院承担李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优法客

赞赏

长按







































哪家白癜风医院治疗好
怎么彻底治愈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pc/345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