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友点上方蓝字“揭阳人社”快速 我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15年的退休人员有关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再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70号)规定转移至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且在我市累计缴费满10年,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三、累计缴费满15年的退休人员,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缴费下限(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6%为基数,按32%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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