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连环车祸官司撞出来的尴尬

案件导读

在拥挤的巷道上,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车发生轻微碰撞,正在两人站在路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的时候,一辆通过的轿车不慎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刮倒至其受伤。这种情况下,电动四轮车驾驶人有没有责任?两位驾驶人的赔偿比例该如何划分?近日,禹城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庭依法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我这电动车,怎么还变成机动车了?”近日,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坐在被告席上的李老汉不解的问道。

今年75岁的李老汉,觉得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利索,便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作为代步工具,每天出门买东西也省了不少事。虽然李老汉开车车速不高、谨慎又小心,可仍是“百密一疏”,在一次买东西的时候,由于下车着急,没有观察后方来车,猛地打开车门,恰好与此时在后方经过的孙某兰发生碰撞,“砰”地一声,孙某兰应声倒地。

所幸孙某兰伤势不重,但她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在他人帮助站起来后,便当场大声责备起李老汉。李老汉虽然也知道自己有错在先,可是当着这么多“围观群众”的面儿,一时觉得“下不了台”,便也和孙某兰争吵起来。没想到,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马某驾驶着他的小轿车经过,由于道路狭窄,他也没有看清正站在电动四轮车车门后的孙某兰,不慎将她刮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医院,前后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造成了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由于小轿车已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马某便第一时间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其能赔偿孙某兰相关费用。但保险公司在了解了事故的经过后,却认为不应该由自己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孙某兰所有的经济损失。由于三方对赔偿比例的划分存在较大的异议,无奈,孙某兰将某保险公司、马某和李老汉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李老汉驾驶电动四轮车符合我国机动车参数标准,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也应该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一半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全部承担。

这观点一出,可让李老汉傻了眼,“自己的电动车,怎么还成了机动车?难道电动车还要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决

双方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经过多方考证和深思熟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老汉所驾车辆为电动四轮车,该车辆在本次事故中并未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为机动车辆,退一步讲,即使该车辆符合机动车参数标准,被鉴定为机动车范畴,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轿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车辆第三人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因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告李老汉不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在交强险限额外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文英

法官说法

目前,有关电动车投保的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轿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并非所有的电动四轮车所有人均能享受交强险的社会保障。电动四轮车的地位很尴尬,尴尬的地位就需要电动车驾驶人员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过重的责任。

主编:魏斌

责任编辑:张梅翟书景

撰稿:杨萌

供稿邮箱:ycfyz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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