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开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专题讲座

近年来,医患纠纷成为不断影响正常的就医环境和诊疗秩序,如何避免纠纷、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应掌握的技能。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作为3月份“卫生法规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3月31日下午,区卫计局组织开展了卫生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本次集中学习,区卫计局特邀了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业务一处负责人,常年担任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王涛律师为我们主讲了“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专题讲座。

王律师根据其在卫计领域诉讼、仲裁、听证等司法程序及处理相关合同审查、谈判等非诉讼程序中的丰富经验,从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界定、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关系、预防与处置以及、处理路径等方面做详细的讲解,条理清楚,可操作性强,给大家以深刻的启示。

区卫计局宫伟副局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参加。

相关链接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

(二)医疗纠纷的界定

二、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及相关法律关系

1.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

2.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6.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

(一)投诉

(二)信访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路径

(一)协商

(二)人民调解

(三)诉讼

(四)其他

(五)小结

赞赏

长按







































白癫风医院
哪里医院治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pc/143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