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暴露算医疗不良事件吗

职业暴露算不算医疗不良事件?这是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医疗不良事件这个词的定义才容易判断,但是综观国内法律法规,却找不到关于“医疗不良事件”的确切定义和标准,更没有较为明确的分类方法,但与其相似的词语有:“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这几个词的定义分别是: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的事故”。来源:年9月日生效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医疗差错是指虽然医方存在过错,但后果较轻,尚未触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这些情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引申出“医疗差错”的概念。

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来源:卫医管发〔20〕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而医疗不良事件,概念最早由美国提出,指:由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受到伤害。与疾病的自然转归相反,其延长了患者的住院时间,或对患者造成损害,其范围较广,包括了上述的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医疗不良事件在国内的发展史

年国务院颁发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发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2

自年起,医院协会连续3年在《患者安全目标》医院积极参加自愿、非处罚性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主动上报不良事件。

3

年,卫生部医政司委托医院协会建立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试行)”,医院。

4

年,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年版)》明确要求建立医疗不良事件相关报告制度。

5

20年,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

6

20年在三甲复审条款中也把此项列入了评审中。

虽然报告系统按照隐患事件、未造成后果时间、不良事件、警告事件级别进行上报,但是各级别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而在《医院》杂志20年第期发表了《医疗不良事件SH9分类法及其现实意义》文章。作者在总结分析医疗不良事件概念、分类现状的基础上,将有无过错事实、是否产生后果作为当前医疗不良事件的分类原则,探讨建立了适合当前医疗不良事件的一种分类方法,即医疗不良事件SH9分类法。该分类法包括I~IV四个级别,其严重程度逐步递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医院协会网站在年底发表了一篇名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不良事件分类方法―SH9分类法》的文章,基本认可了文献的分类方法。

从以上的资料中,仍没有看到明确的定义,不知何时、何人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增加了进去,也就是把是否产生的后果的对象由病人扩大到了医务人员,而且各家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也认可了这点内容。

职业暴露的受害者就是医护人员。

对于职业暴露,上报是必须的,但是算不算不良事件,要不要上报系统,由医院自己,因为对于III、IV级事件没有明确上报系统的要求。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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