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道路

开展以案释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积极主动地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阐明法理,维护法律权威,培养规则意识,树立法治信仰,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我们的职业要求和职责使命,对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开辟《以案释法》专栏,力争用通俗易懂的具体个案,深入浅出地解析法条,阐明法理,成为您学习法律的好帮手。

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看道路交通法

年9月5日20时30分,偏关县新关镇庄王村的李某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线KM+M处时,遇偏关公路管理段因道路水毁塌陷正在施工,李某某为躲避施工挖掘机,将对方行使的另一车辆上下车查看路况的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了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年9月28日偏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了偏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偏关公路段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负同等责任。李某某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认定书作出后,李某某和偏关公路段都表示有异议,并向忻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提起了复核请求,但该机关最终维持了偏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年6月14日,伤者王某某因赔偿纠纷将李某某、偏关县公路段起诉到偏关县人民法院,共计索要赔偿款为.5元。年7月12日李某某委托笔者(一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

鉴于李某某肇事车辆在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故对王某某的索赔,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两个被告即公路段和李某某之间按事故均等责任之比例各承担总损失的一半,然后对李某某承担的一半损失,因为李某某车辆入有交强险,那么在这个损失范围内再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分项赔偿,最后不足赔偿的部分才有李某某负责赔偿。但对笔者的这一意见,王某某、公路段乃至主审法官都表示有异议,理由是不符合《道交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但被问及究竟怎么就违反了时,持异议者却未能充分进行阐述。对之,笔者认为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用交强险赔偿时不分比例是指在三者和投保人之间才适用,但本案的三者没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只是存在于两个被告之间,那么76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被告之间,应当按均等责任各自赔偿自己的责任。如果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对下余损失再由两个被告各半赔偿,那无异于改变了事故均等责任之划分,增加了李某某的责任,减轻了公路段的责任,交强险是李某某购买的,结果却由公路段进行了享用,这样的理解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法官也表示这起案件的赔偿方式争论较大,值得探讨。但随后下发的判决书却没有支持代理律师的意见,仍然是不符合《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具体怎么不符合没有提及。

收到判决后,笔者详细阅读了判决书内容,认为法院在这起案件当中因为适用的赔偿方式错误结果多判了李某某不该承担.96元,告知当事人是否考虑上诉。因为毕竟涉及争议数额较小,上诉的成本不得不考虑。当事人最终还是选择了上诉,笔者二审继续作为其代理人在年9月26日参加了诉讼。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无责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负均等责任。

本案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王某某的总损失为.94元,其中医疗费为.93元,其他损失为.01元。

上诉人认为,因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是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均等责任造成,那么在具体赔偿时,对王某某的损失也应该按均等来赔偿,这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各赔偿王某某.47元(其中各赔偿医疗费元、其他损失元)。

因为上诉人入有交强险,那么按照《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给王某某造成的上述.47元(其中医疗费元、其他损失元)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元,承担其他损失元,剩下医疗费不足的赔偿部分元才由上诉人来承担,扣除上诉人已垫付的医疗费元,那么剩下元才属于上诉人承担的数额。

但原审错误适用《道交法》第76条,不考虑上诉人给王某某造成的一半的损失范围,而是在总损失的范围基础上判决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将本应该由公路段承担的损失也判决由保险公司进行了承担,这样无异于改变了本案事故均等责任的实际划分比例,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结果造成本应该由上诉人承担的元医疗费变成了原判认定的.96元,其中的差额.96元就属于原审多判的部分,上诉人对错误多判的这.96元不服,故提起上诉。

如果按照原判的赔偿方式,那么在受害人损失还不足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首先按交强险赔付后,公路段就没得赔了,这样就等于免除了公路段的赔偿责任,那么事故均等责任的划分又有何意义呢?交强险虽然是为了充分保障三者的权益,但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的承担也必须限定在被保险人给三者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在损失范围内按照《道交法》第76条来赔偿,而不是超出被保险人给三者造成的损失范围外无原则的进行赔偿,因为范围之外的损失自有责任人公路段来赔偿。所以,从总的赔偿数额来看,两种赔偿方式虽然总数不变,但关系到赔偿主体来讲却大不一样,原审判决的赔偿方式没有说服力,只是提到了上诉人的主张的赔偿方式不符合《道交法》第76条,但究竟如何不符合?具体理由却没有阐释。上诉人对此不能接受,故提起上诉。恳请二审重新审理,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请求。

此次交通事故案件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二审法官充分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表示认真考虑这一意见。现在,二审案件结果还没有出来,正在合议审理当中。

不管案件最终结果如何,我们追求的不完全是胜诉,而是一种法律服务执业人的精神,因为律师不光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更重要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此次案件的审理以及代理人的辩护,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群众对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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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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