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过错的仍

侵权责任法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责任形态·医疗损害(r)

民事 医疗损害责任 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免责事由 证明责任 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结论

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了解医疗损害的概念,明确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xx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

★☆☆☆☆被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典型案例研究丛书:医患纠纷典型案例评析》(年)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胡xx

上杭x医院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行为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胡x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9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患者因病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术后未能治愈反而病情加重。在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时,医疗机构坚持保守治疗,最终导致患者需重新手术的后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后期技术处理存有缺陷,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在医疗机构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处理,以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赔偿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人身损害行为分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和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对患者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向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应当对患者所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医疗机构的行为即使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患者损害不具有过错的,仍构成侵权,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因交通意外受伤至医疗机构治疗,在医疗机构对其实施手术后,感觉不适,遂多次前往医疗机构复查。医疗机构先称患者一切正常,之后始终坚持保守治疗,以致延误治疗时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需重新手术。经医疗事故鉴定得出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同时认定医疗机构在后期技术处理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证据的,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上述纠纷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故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务院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

1.简述医疗损害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2.论述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3.浅谈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xx

被告:上杭x医院

原告胡xx与被告上杭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x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经常骑摩托车上班,一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车毁人伤,被送往上杭x医院进行救治。胡xx因左脚胫、腓骨骨折,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需进行手术。术后多次检查一切正常,胡xx出院回家休养。在休养期间,患处经常肿痛不止,经过三次拍片并询问手术医生都得到为排斥反应的答复。在想要进行钢板拆除时发现钢板已经断裂,骨头对位线好,骨骼却未完全长好。医生认为采取保守疗三个月后视病情再作处理。胡xx遵医嘱三个月后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月。当胡xx再次复查时,其骨折处已向外成角7度。胡xx医院手术存在问题,医院就诊,诊断为应重新手术。胡xx再次拍片,确诊胫骨断处侧位角已成10度,上杭x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骨痂,不改变治疗方案。胡xx又分别到龙岩市第一、医院请专家会诊,均诊断为必须立即重新手术。胡xx便入住龙岩市医院重新手术。出院后,胡xx因身心痛苦,请求上杭x医院予以赔偿。院方以胡xx未遵医嘱而造成钢板断裂,并非医疗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由于胡xx医院交涉均无结果,而将上杭x医院告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龙岩市医学会做出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存有缺陷的鉴定结果,胡xx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书违背事实,院方提供材料存有瑕疵。但对此胡xx无法提出相应证据推翻鉴定结论。

胡xx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案件能否使用医疗鉴定结论,需经过法庭质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来加以认定。本案中胡xx的病情,经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属于侵权行为,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赔偿。因此,该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在胡xx手术后出现骨折端连续性骨痂生长缓慢、一年后钢板断裂、骨折端成角等并发症的后期技术处理存在缺陷,对此,医院应当给予胡xx适当损失。医院的医疗过错对胡xx未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胡xx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无证据证明胡xx的第二次手术系其自己的过错造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医院赔偿胡x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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