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交通事故赔偿后,商业医疗险还能再次全

大家好,我是奶爸--悦悦说险。

昨天奶爸的文章发出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不单很多客户是第1次了解到还可以这样理赔,感觉到很新颖。但是在保险行业内,也有很多同业也不认可这个观点。

一、不同的观点

很多人持有的是这个观点,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有体现:

保险公司根据这一条的常规操作:第三者赔付后,只针对第三者赔付后的剩余部分赔偿。

奶爸认为这一条赔付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不符。

二、我持不同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注: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

本条是对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使请求权顺序的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权。

用人话说:发生了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险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这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合同关系。而在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中,这起事故是由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请求第三者基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在同一起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同时享有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和向第三者的请求权的两个请求权聚合。

三、赔偿顺序的选择

在保险事故中由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应该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的这种抗辩实际上是一种关于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顺序的抗辩,是否有法律或者是合同依据?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商业医疗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如果发生了第三者导致的保险事故,首先第三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并享有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法第46条:

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影响,所以就不存在请求权行使顺序的问题。

被保险人先向谁申请理赔,这是被保险人的权利。

四、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双份赔付的法理基础

根据王泽鉴先生认为,同一事实具备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得发生数个请求权可归为四类:

一是法条竞合;

二是选择性竞合;

三是请求权的聚合;

四是请求权的竞合;

注: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和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分别因第三人侵权和保险合同约定产生。

有保险实务界的人士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与第三人请求权竞合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在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中,产生的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竞合问题。

并认为人身保险基本是一种给付性的保险,而不是补偿性的保险,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竞合,请求权可以分别行使且无索赔顺序之分,否则有违人身保险之意义及立法旨意。

注:王树森、梁振华:《论人身保险中保险责任与第三人责任的请求权竞合》,载《保险研究》年第5期。

请求权聚合与请求权竞合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请求权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影响和排斥。相互影响和排斥的是请求权竞合,而相互之间不影响和排斥的是请求权聚合。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互不影响。所以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请求权构成请求权聚合关系,被保险人对于请求权的行使顺序都有自由的选择权。

在实物操作中被保险人因为第三者的侵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然后再向第三人索赔,而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禁止代位求偿。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过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可以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也就是保险公司在医疗险中约定,因第三人引起的保险事故,第三人赔偿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约定无效。PS:奶爸欢迎学术探讨,不赞成人身攻击,我有表达我意见的权利,你也有反驳我的权利。但是人身攻击,我要骂娘。

悦悦说险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ff/623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