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发生医疗纠纷,能否拒付医疗费

  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刘某因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23元,已预交.00元,欠费.23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00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患方偿还欠款。   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患方给付医方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作者介绍

  岳增超,男,汉族,郑州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席律师,,执业号,从事本职工作十多年来,工作态度认真踏实、一丝不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大量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曾担任二十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具有专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

  与媒体联系密切,河南电视台《民生大参考》特邀点评律师,《小莉帮忙》栏目帮忙团律师,于年3月15日参加河南电视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合公开关于《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电视直播、《河南法制报》联合河南司法厅“送法进社区”法律咨询律师。擅长调处非诉讼案件、谈判,精于经济纠纷的调查与代理,在刑辩、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公司破产重组、公司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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