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请不要盲目私了

导读

《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年11月9日起,12月8日截止。医生朋友们可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11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以下规定:

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的5种处理方式: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处理;

(三)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疗事故索赔金额超2万不得“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二)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患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的,可以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调委调解。

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应当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一)听取患方意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二)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

(三)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遗体处置的规定;

(五)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告知医调委;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关于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我省将《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列入安徽省政府年规章制定计划实施类项目。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现将《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年11月9日至12月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中部“公共服务”中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登录中国安徽网,点击网站首页右下方的“意见征集”栏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中山路1号一号楼西侧三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11月9日

 重点征求意见的问题:

  (一)关于预防医疗纠纷。为预防医疗纠纷,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是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三是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及设备配置管理,四是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及调解室公布投诉及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等相关信息。五是医务人员必须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患者及其近亲属必须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

  (二)关于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为打击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及时启动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报告;二是对单位及个人扰乱医疗场所秩序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安等部门在医疗纠纷在现场处置中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调解组织,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在化解医疗纠纷中发挥了主体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好医调委的第三方调解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医调委的法律地位,由财政预算保障调解工作经费支出;二是明确医调委的职责和调解原则;三是规范医调委的调解行为,引导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渠道依法处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强调医调委主体作用的同时,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畅通多元化解医患双方医疗纠纷的渠道。

  (四)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赔偿金额。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把医疗纠纷从院内引向院外,通过医调委调解等法定途径来解决,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二是防止患方漫天要价,公立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参考各地的实际做法,福建、江西等省,合肥、阜阳、亳州、宿州等市均规定在2万元以下,医患双方可协商和解。

  (五)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明确了承保原则、保险来源、保险理赔等。

(六)关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为医调委提供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除了安徽省,山西省也在11月7日出台《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4种方式进行处理。公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可由医患双方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索赔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早在前两年,江苏、江西、福建、河北石家庄等多省市确定了类似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细则虽有不一,但无一不提到: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无过错或者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付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请求赔付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请求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所以,告诫医生及医疗机构,遇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不要盲目“私了赔钱”解决,明确纠纷、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依法处理纠纷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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