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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小知识
光法课堂
小案例张某驾车将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根据调解协议,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了王某。然而已经得到赔偿的王某,却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张某赔偿。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时法院应如何认定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律师说法相关法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如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有权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若责任方拒绝履行协议,权利方可提起民事诉讼。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或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应予保护。
情况一对于事故一方在达成协议后起诉至法院,若诉讼请求不包含在调解协议已确定的内容中,则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二若诉讼请求与调解协议中已协商确定的内容重复,则应按照合同纠纷审查协议之效力。情况三若审查后发现协议不存在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应尊重当事人协议约定意见,驳回原告诉请;“重大误解”,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情况四若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则应认定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在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之后,重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注意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原告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危险远离我》少儿交通安全教育动画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今后怎样出具合法有效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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