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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分析
案例
年4月30日18时许,张某夫妇带着生病的女儿张某某(2岁)到某盐焗鸡店二楼找陈某看病。当时张某某气喘且呼吸困难,陈某为其注射一瓶0.5克的头孢拉定,并开了六小包含有头孢拉定、咳特灵片、桔梗片的口服药。陈某收取30元诊金后张某夫妇离开。当晚张某夫妇带着张某某走亲戚时发现其嘴唇有血迹且没有精神,医院诊治。经医生抢救半小时后,张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为补贴家用于年4月开始在上述地点为附近老乡看病,其从4月16日起陆续为张某某诊治过五次,共为张某某注射过7次头孢拉定并开具口服药。张某夫妇曾告诉陈某张某某有先天性心脏病并做过手术。经相关部门核查,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在当地执业的资格。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系病毒性肺炎合并支气管肺炎而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罪名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一、
非法行医罪的追诉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
量刑情况
根据非法行医行为的不同情节,《刑法》规定本罪有三个不同刑格的量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法规汇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7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作者
陈正翔
审稿人
刘敏
编辑
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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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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