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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极简报告
原文作者:杨丹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第2期
极简报告人:陆蓓蓓(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相对发生率大约是3%,即每件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案件中约有3件是以医疗事故罪进行刑事追究。刑事裁判文书反映了本罪的难点在于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医疗过失的判定没有明确指出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的论述未能体现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双重属性。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总体呈轻缓趋势,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从轻情节,行医证明不健全是从重情节。起诉和审判以及两级审判之间的偏离反映了区分医疗事故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缓刑的适用是实践之争点所在。坚持司法上的谦抑和谨慎应当成为我国医疗事故刑事责任发展的基本动向。
本文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医疗事故纠纷的涵义及其解决的基本模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对比年刑法施行前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处理,第四部分预测我国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未来动向,最后进行总结。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孟广超系个体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年至年孟在开封医专学习期间,张副教授传授其一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在张的指导下有一定临床疗效。此后,孟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将验方制成胶囊,对症使用,未见不良反应。年5月3日上午,本村村民孟广义因腰疼、洼张村村民王相海因浑身疼到孟处就医,二人服用胶囊后感到有效,孟加大剂量导致二人中毒。王相海经抢救脱险并治愈,孟广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广义生前患高血压、轻度冠心病,服用的胶囊含超标准乌头碱致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孟自制的胶囊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一次口服四粒达中毒致死量。案发后孟广超自动投案,并已赔付患方元。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孟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二审均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纠纷的涵义及其解决的基本模式
广义的医疗纠纷是指与医患双方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是指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属的争议。统计数据显示,在医患纠纷案件中,约有10%-20%属于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绝大多数属于民事损害,只有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文样本选择以中国法院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大法意网三个网站的案例数据库作为检索范围,以判决时间作为确定检索时间段的标准,时间跨度为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以“医疗事故”作为检索关键词,将检索到的所有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归类、统计和分析。我国主要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刑事追诉的概率非常之低,其原因存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在实体法上,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非常严格,只有在“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心态支配下,客观上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在程序法上,医疗事故罪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都要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
2年刑法施行前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处理
我国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审判存在定性混乱,量刑随意,程序违法等缺陷。主要是因为我国年刑法存在类推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罪名,法治整体水平不高。
3年刑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处理
(一)研究说明与医疗事故刑事审判的整体状况
自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间判决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共22起,涉案人数26人。
具体统计分析如下:
1.被告人所属医疗机构的整体层次偏低。医疗水准不高、医疗操作规范执行不力是导致这些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发生概率相对较高的重要原因。
2.在统计样本中,发生医疗事故刑事案件最多的环节是药物注射过敏,占案件总数的41%,除了一起案件是非常罕见的药物“福利平”过敏之外,其余案件均是青霉素未经皮试直接注射致人死亡。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范、极其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刑事案件次数多的是治疗环节,主要是由于延误治疗或者超范围行医治疗导致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发生概率居于第三位的是手术环节,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发生概率居于第四位的是药物环节,其中,一起案件是使用未经批准的民间验方导致病人死亡,另一起案件是未按规定对药物进行复核导致超大剂量药物造成病人死亡。此外,另有一起案件发生在麻醉环节,与实施麻醉人员的资格、麻醉方式和麻醉药物有关。
3.在统计样本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为9%,加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撤回起诉,总无罪率为14%,医疗事故罪的无罪率相对较高。在被认定有罪的23人中,有14人被判处缓刑,被判处缓刑的人数占犯罪人总数的60.9%,大大高于我国的平均缓刑率。在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中,最低刑期为3个月拘役,最高刑期为2年有期徒刑,平均刑期为19.5个月。
(二)医疗事故刑事裁判案例的基本情况和诉讼特点
1.案件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刑事诉讼的特点
(1)除了在刑事审判前已经先行赔偿或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之外,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均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
(2)并非所有案件均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判决前提。
(3)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表述呈现出不一致性。
(三)裁判文书对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少数裁判文书直接认定构成犯罪(“李秀明案”);大多数裁判文书则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的阐释,论证的要点集中于判定医疗过失和阐明因果关系。
1.医疗过失的判定
11例裁判文书中仅有两例明确阐述了过失的问题。“张兆明案”的判决理由写道: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张兆明在为刘德丽治疗过程中明知不做皮试就注射青、链霉素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发生严重后果,但却轻信该病人不会发生过敏反应,未经皮试就直接为刘注射了青、链霉素,结果引起刘德丽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从这一论述可以看出,该判决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孟广超案”的判决理由中,则认为被告人“负有严重过失”。其余案件主要通过对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来反映其主观方面的过失。
2.因果关系的阐释
在11份刑事判决书中,有8份判决书没有专门论证因果关系,只是简单地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造成”、“引起”病人死亡,仅有3起案件因被告人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争议,故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一定的论证。
(四)裁判文书中关于刑罚裁量的说明
在11个案例中,除1起无罪案件之外,有1起案件被免予刑事处罚,5起案件被判处缓刑,4起案件被判处实刑,判处的最高刑罚为二年有期徒刑。积极赔偿被害人是从轻处罚的一般情节(“吕某某案”、“赖某某案”等),行医证明不健全是从重处罚的一般情节。
(五)裁判中的偏离
“孟广超案”一审认定医疗事故罪,检察院认为定性不准,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飞明扬案”一审认定非法行医罪,二审认定医疗事故罪,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是两罪区分关键。在“丁洁案”中,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审改判为2年有期徒刑并缓期3年执行,二审充分考虑了行为的过失性和行为人的认罪态度。
4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处理的未来动向
世界各国(地区)对医疗事故的刑事追究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我国采用的是绝大多数医疗事故只追究民事责任,仅对极少数严重医疗事故进行刑事追究的通行模式。立法层面是科学的,司法层面应当慎用刑事追诉权,防止出现“以刑逼民”的现象;在认定犯罪时,应当认真地查明并深入地论证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尽量对行为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充分扩大缓刑的适用。
极简报告结束极简刑事法研究简介发起者:储陈城
(现为安徽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刑事法学)
联系邮箱:chuse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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