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刘晔手术室拍照事件的法律分析

医院“手术室拍照”事件于20日晚起于微博之末,经各大媒体转载、评论,迅速舞于舆论之场;尔后,西安市卫生局闪电介入,21日晚即止于处罚之下。所谓风起于青萍之末,舞于松柏之下,而止于草莽之地也。从起到止,仅历24小时,法律还未明白咋回事,闹哄哄已经结束了。

手术室拍照事件,是一个很好的窗口,透过这个窗口,可以检视我们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所以再马后炮一下。

第一,从医疗技术角度分析,手术室拍照违反诊疗常规、规范么?

首先,这是一个事实评价。关于涉及医学技术的事实,需要临床医生尤其手术科室医生根据手术室规范和经验进行判断,其他非专业人士的评价可放一边。微博上不少手术医生作出了自己的评价,这些评价并不一致。如微博名为

白衣山猫的一位外科医生首先进行了评价,该条微博的跟帖中,支持者甚众:

图1主刀已下台,两助手在缝合皮肤。图2、3手术全部完成,病人即将送回病房。一台高难度手术成功,病人安全,医生比病人家属还要开心。手术台边拍照合影以纪念本是好事。可

陕西都市快报却写为“本是严肃认真的手术,患者还躺在手术台上,医护人员们却摆起POSE自拍!”恶意挑拨,居心何在?

但随后名为

成都下水道的外科医生发出了这样的评论:错了就是错了,尤其是在手术室里摘下口罩摆pose,违规勿容质疑,一昧为医护的错误行为洗地,客观上也会恶化医患关系。喧嚣中有平淡,繁华后有宁静,是与非,会在年度交替的刹那随风而逝,每个人都有生命中不得不静默的暗伤,不得不隐忍的泪水,承认错误可以帮助我们成长。

急诊科女超人于莺声援了

成都下水道,在跟贴中她评论道:

手术还没结束,拍照片的已经脱下手套的手就搭在了还在台上的医生肩膀上。原始微博里一片倒的在骂媒体,唉,医生这个集体就那么接受不了批评么?也许长大以后很多事情对错并没那么清晰,但这件事,不管背后是多么大的喜悦,多么骄傲的拯救,当事方就是错了。

不久

白衣山猫更新了自己的微博,语气有所缓和:照片中,从专业医生角度,有张图片中医生拿下了口罩,有图中露出了病人的身体,有不妥。如果能善意地解读医生手术成功后的喜悦,这些细节不会被过度解读。这些照片原来发在院长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仔细阅读《行政处罚法》第八到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法律、行政法规、卫计委的部门规章均未对医生设立行政罚款这一罚则,也未对责任人设立行政撤职这一行政处罚,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陕西省人大、西安市人大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政府规章?否则对医生的罚款和相关责任人的撤职缺乏法律依据。

陕西省或西安市有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么?从西安市的通知全文来看,仅引用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并未引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判断陕西省或西安市并未设立对医生的行政罚款规定,也未设立行政撤职规定。

所以,前引西安市卫生局的相关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补充一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限定在第八条,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并无行政撤职一项。其实,对相关责任人的撤职,系内部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使对国有企事业、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的撤职,也是有权管理机关基于人事管理职权而作出的内部处分,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更何况医院医院,其院长、副院长的任、撤职系股东权力决定,卫生局根本无权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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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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