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法援惠民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办法》。该《办法》第28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办法的出台,为吕某认定工伤提供了新的依据。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吕某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12月29日,晋城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吕某为工伤;年1月22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吕某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年8月27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一般医疗依赖。

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承办律师又帮助吕某向晋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年1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吕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83元。裁决下达后,某公司又起诉至城区人民法院。年4月4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终止某公司与吕某的工伤保险关系;某公司支付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元。不久,吕某拿到全部款项。

本案历时两年,过程曲折,承办律师不弃不舍,依据新颁布的地方规章,最终帮助受援人获得工伤赔偿,充分展现了承办律师高度负责的态度、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也充分说明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为王某职业病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农民工王某于年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某家具公司,从事喷油漆工作。年,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并被认定为工伤,在与家具公司无法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王某来到佛山市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红办理本案。

从年8月开始,本案先后进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具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赔偿近60万元。但由于家具公司已经停产,相关财产也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执行陷入困境。

为此,周国红律师再次对本案进行梳理,发现家具公司于年11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企业类型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周国红律师以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突破口,年7月,代理受援人以家具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年10月,一审判决被告与家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律师申请原案件继续执行,于年9月成功促使家具公司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最终家具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52万余元。

职业病是常见工伤类型,对高危行业劳动者影响尤其严重。同时本案也是典型的“执行难”案件,当执行陷入“死胡同”时,承办律师周国红打破常规,从家具公司股东的身份入手,将股东个人财产纳入本案执行范围,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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