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30天必须回款,由该省开始实施

来源:赛柏蓝器械编辑:巧克力

即将结束,医院货款回来了吗?

01这些医用耗材,15天就回款

12月17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对于带量采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除了四川省,近期多地均发文明确表示,要确保带量采购产品的按时回款。

如11月20日,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作为高值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10月12日,重庆市医保局发布《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四省市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同样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从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02非带量采购品种,全省30天回款

对于非带量采购品种,《暂行办法》要求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在线支付,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暂行办法》显示,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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