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少当事人因嫌麻烦而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私下解决问题。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若对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实际履行之后,受害方反悔想继续追加赔偿,还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经典案例基本案情
年8月14日,杨某(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与程某(被告)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年10月21日,双方经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程某除承担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杨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元,该款项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年2月12日,杨某因右眼伤处反复流脓,遂前往某医院住院治疗2次,其伤情经诊断为:右眼上睑皮肤溃烂、右眼瘢痕性兔眼、右眼上睑皮肤瘢痕和右眼角膜溃疡。年9月,杨某将程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程某赔偿其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2元。
程某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此事到此为止,不得反悔。协议生效后其已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现杨某又起诉到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在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后续伤情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原告的诉请与法有据。
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原告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且原告去某医院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元。
法律评析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其他情况发生,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务案件中,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不在少数。“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侵害方已按赔偿协议履行的,受害方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后续治疗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治疗费,并不涉及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与侵害方达成一致选择“私了”。若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协议的各方应当自觉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协议的内容若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方另行赔偿,为自己减损。
作者简介
王海凤
业务领域:
人身损害、婚姻家事、
合同法、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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