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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受害人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签订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反悔,再要求给予赔偿?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陈某起诉车主谈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谈某赔偿三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按非医保核减的医疗费.61元。
年6月,谈某在行车过程中撞到在路边同向步行的陈某,致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送医救治,于年8月出院,支付医疗费0.61元。
陈某出院后与谈某、保险公司就上述医疗费0.61元达成赔偿协议书,载明:赔偿项目为医疗费,申请赔偿金额为0.61元,核算情况为元,核减金额为.61元,核减金额为非医保金额;伤者陈某已明确知晓赔偿的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及金额等。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上述赔偿款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谈某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已转移至保险公司。
事故后,三方就陈某已产生的医疗费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其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款支付义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陈某对协议中赔偿的具体项目、计算标准及金额是知晓的,对保险公司核减的医疗费是明知且认可的,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另外,本案中,也未有证据显示赔偿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等情形存在。故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翟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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