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纠纷发生后,患者大都希望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鉴定结论却往往是“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当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时,还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患者孟某因患高血压导致脑出血住院,在医院进行腰穿刺手术后,双下肢瘫痪。后孟某申请医疗鉴定,但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截瘫无因果关系。
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因此,自己的瘫痪属于医疗事故。该医院所在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这起特殊的医疗纠纷作出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孟某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均违背了诊疗规范,因此,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史某双下肢瘫痪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医治,应对孟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列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
(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
(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
(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介绍
刘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于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等非诉讼业务,兼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