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最高限额1万元,但1万

贵阳一市民在乘车回家时,该车与另一私家车相撞,导致她受伤。仅医疗费就花了1.5万元,加上其他损失,共损失4.5万元。可保险公司只愿赔1万元。

协商无果,吴女士将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诉至法院。

案列坐车受伤:乘客遇赔偿难题

年9月的一天傍晚,天下着雨,贵阳的徐某,驾驶女儿的轿车出一小区门时,与一辆疾驰而过的客运车相撞。由于客运车刹车过猛,致使车内的乘客受伤。

受伤的乘客就是47岁的吴女士。由于事发突然,吴女士根本没有作出防范,伤势较重,医院诊断,吴女士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征及软组织损伤。住院期间,吴女士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加上其他损失,吴称共损失了4.5万元。

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运车司机和吴女士无责任。但吴女士索赔时,却遭遇难题。客运车司机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没责任,所以没赔偿义务。而徐某父女认为,自己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最高限赔是1万元。其他不在赔偿范围。多次协商未果后,吴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4.5万元。

赔偿多少才合理?

肇事车主徐某父称,自己无力赔偿。自己在保险公司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吴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保险公司愿意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强调,这个医疗费用赔偿的1万元是最高赔偿,已经实行多年了,大家都认可。

“1万元够住院费吗?医院都要花个千儿八百的,别说重伤住院了。”吴女士表示,1万元的医疗费用限额是保险行业内部规定,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有冲突。交强险的最高限额为11万元,就应当按照11万的限额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再划分项目。

法院:保障受害人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责任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限额,并没有对被保险人构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也没有对医疗费、死亡残疾赔偿、财产损失等分项进行区分。因此,无论被保险车辆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负有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故判决:车主所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吴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吴女士的遭遇并非偶然。现实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都可能面临此问题。

特别是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或达不到伤残等级,此时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到。这种分项限额实际是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

分项限额不合理

云岩区法院民二庭潘钰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

“而现在保险公司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用对于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用,都远远超出这个限定,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潘钰法官说,医疗费用赔偿金太低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肇事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严重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这种结果不符合交强险设立的本意。

交强险既不分项也不分责

潘钰法官表示,交强险是法定险种,设定这一保险的目的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因此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

潘钰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早在年,省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立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都是按照不分责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在判令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时,无需区分被保险人对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以及分项的情况,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案件剖析签合同别忘约定违约责任

近日,贵阳的何先生向本报说法版反映,他在某品牌的销售点购买了5套实木门,并签了销售合同,付了定金。一年多后,当他要安装实木门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做了。

何先生希望对方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对方却表示无法履行,只退还定金。何先生问,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销售合同吗?

年11月,贵阳的何先生在一家装建材商家的销售活动上,看中了一款实木门。

“当时我就定了5扇门。”何先生说,由于自己的新房要一年后才交房,他便和该品牌的销售人员商量,能否等自己新房交付后,装修时再来提取,安装。

得到销售人员的满口答应后,当日,何先生和该品牌的销售人员签了销售合同,并付了元定金。

但让何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今年4月,他致电经销商,确定安装实木门的具体时间时,却被销售人员告知不做了。

“我们之间是签得有合同的,他们这是违约行为。”何先生说,如今却以不再销售了为由,不履行合约内容让他无法接受。“现在的实木门都涨价了,按合同上的价,根本无法再买到实木门了。而且当时签合同时,说好的,什么时候安都行,现在对方说不做了就不做了,还只退定金,这怎么行。”

随后记者联系了该品牌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销售合同是他们与何先生的爱人签的,签销售合同后,他们也曾联系过何先生和爱人,可一直没有得到答复。由于一些原因,现在他们已经没有再代理该品牌的实木门了。

事后,他们也曾想完成合同,可何先生定的实木门,由于时间过长,厂家已经停产,况且他们已经没有做该品牌的代理,就算给何先生安装了实木门,后期的保养、维护等售后也无法保障。

于是,他们提出退还何先生定金,却遭到何先生的拒绝。而何先生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了他们能接受的范围。

云岩区法院杨嘉慧法官告诉记者,通常合同签订时都会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就应当按照合同上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如果双方没有具体的约定,或者对约定存在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或到法院起诉。

(贵州都市报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贵阳生活手册:一号在手,玩转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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