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了解,小编特此收集有关资料整理了一下,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都是法律规定的,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计算项目和公式,一部分是收入基数(每年省统计局和法院发布)。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二、收入基数
年度广东省统计调查数据
(适用年6月-年5月)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0
经济特区
珠海
.3
汕头
.9
一般地区
.9
二
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
三
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77
经济特区
珠海
.8
汕头
.48
一般地区
.9
四
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2
五
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六
住宿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67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67号”文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一)
农、林、牧、渔业
1.农业
2.林业
3.畜牧业
4.渔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
采矿业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非金属矿采选业
5.其它采矿业
(三)
制造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
4.烟草制品业
5.纺织业
6.纺织服装、服饰业
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9.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0.金属制品业
21.通用设备制造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三)
22.专用设备制造业
23.汽车制造业
2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7.仪器仪表制造业
28.其他制造业
2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3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
建筑业
1.房屋建筑业
2.土木工程建筑业
3.建筑安装业
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六)
批发和零售业
1.批发业
2.零售业
(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水上运输业
4.航空运输业
5.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6.仓储业
7.邮政业
(八)
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业
2.餐饮业
(九)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序号
项目
标准
行业
元/年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十)
金融业
1.货币金融服务业
2.资本市场服务业
3.保险业
4.其他金融业
(十一)
房地产业
其中:1.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物业管理
3.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租赁业
2.商务服务业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研究和试验发展
2.专业技术服务业
173
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水利管理业
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居民服务业
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3.其他服务业
八
国
有
同
行
业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十六)
教育
其中: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370
(十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卫生
2.社会工作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出版业
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3.文化艺术业
4.体育
5.娱乐业
(十九)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机构
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4.社会保障
5.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部分内容来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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