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法律咨询治疗方案变了,已达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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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在未确定治疗方案的情形下,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是,治疗方案不同了,且花费远高于调解约定。于是,受害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再向肇事方索赔。

案情

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告王某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严重损害后果认识不清,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原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原告向被告返还已履行的钱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在未确定治疗方案的情形下,与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是,治疗方案不同了,且花费远高于调解约定。于是,受害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再向肇事方索赔。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原告王某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严重损害后果认识不清,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原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原告向被告返还已履行的钱款。

  年9月15日,本市市民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至宝山区东林路密山路路口时,突然被骑自行车派送信件的李某撞倒在地。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天,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为锁骨骨折,需要住院观察。随后,医生给出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案供选择,王某觉得自己的伤还没到非要手术的地步,当下便表示选择保守治疗。为了解决纠纷,王某和李某及李某所在单位多次协商和解,两天后,在交警队警察的主持下,王某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次赔偿王某元,双方不再涉及其他事宜,就此签字结案。协议签订后,李某当即向王某支付了元。

  然而,刚签订好调解协议,王某便被告知保守治疗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必须手术治疗。王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伤势的严重性。手术前,王某去做了个伤残等级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经过两次手术,王某的医疗费已达到4.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自己虽然已经和李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但是在达成调解时,伤情未进行鉴定,所以不知道锁骨骨折的严重性,也没有确定要手术,导致后来治疗费用远高于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为此,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被告李某、李某所在工作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则辩称,原调解协议是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自愿签订的并履行完毕了,合法有效,王某无权另行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确定治疗方案前,虽然和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才了解其伤情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产生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可见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对自身因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严重损害后果认识不清,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协议的法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达成调解协议时虽明知自己锁骨骨折,但其原本选择保守治疗,错误地认为李某所支付的元足以支付其治疗费和赔偿,因此,是存在重大误解的。且后来不得不进行的二次手术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司法鉴定结果看,李某的赔偿远达不到王某的实际损失。故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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