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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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袁某驾车撞到行人李某,医院治疗,住院23天,被诊断为胫腓骨骨干骨折。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袁某再补偿李某元。协议签字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纠缠。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5元及协议约定的补偿元袁某方均已支付给李某。

年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袁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元(未扣除已赔偿的金额)。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否反悔,提起变更撤销之诉。第一种意见:不能提,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第二种意见:可以提,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有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该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已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一味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上述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变更权,以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书袁某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受害程度显然超出李某订立协议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李某要求袁某再予赔偿并不违反诚信原则,该赔偿协议书依法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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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刘鹄甄

刘鹄甄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热爱律师职业,拥有踏实的工作态度,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细心,用心,认真跟好每一个案件。精通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以及与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从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司法资源,尤擅处理重大经济合同纠纷。联系长按识别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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