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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机器人是医疗人工智能的前沿成果,其具备刑事主体地位的“奇点”界分是完备意识与自由意志的有无。“奇点”之前的手术机器人,由于缺乏悟识意识与感受意识而无责任能力与刑罚可罚性;“奇点”之后的全自主强机器意识型手术机器人可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冲击,不具有赋予其与人类平等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在手术机器人介入下,医务人员客观行为基准的不确定性与结果预见能力的差异性加强。对“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可以根据手术机器人的成熟和普及程度采用不同的过失犯理论:在“实践上的医疗水准”参考依据欠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模糊的“过渡期”采用“修正的旧过失论”;期间不断完善配套规则,建立不同类别手术机器人辅助医疗活动场景下医务人员的分级注意制度;在“成熟期”采用“新过失论”,限缩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圈,以此保证医患权益双向平衡的同时促进医疗科技的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年3月13日,欧盟议会通过了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法案》(aiact),紧随其后,在3月16日,我国“ai善治论坛”亦发布了《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人工智能领域监管正迎来新时代。手术机器人作为最前沿的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活动中的投入逐年攀升,在极大提升医疗水平的同时带来的安全风险也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