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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8日6日至年1月16日期间,医院进行胃癌大部分切除手术出院后,到某医师内科诊所由某医师进行就医以调理身体,就诊次数为20次。
某医师对其就诊后进行开药,最后一次就诊时间为年1月16日,患者丁某主诉腹胀,呕吐胃酸;体查患者近几天腹部胀痛,吃饭后想吐,有时吐酸水,对答尚可;诊断:西医:残胃炎,中医:腹痛,呕吐(肝脾两虚);治法:养血调肝;方药:当归白芍散加减。事隔两天,即年1月18日,丁某家属称丁某胃癌病情恶化,医院的ICU,遂污蔑系因诊所开具的药物有毒,要求赔偿。后,某区卫生健康局介入调查处理,期间,健康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
本所林峰律师、陈莉律师代理医方参与上述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程序。
二、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丁某要求医方赔偿,即要求医方承担其损害结果。从法律层面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属于医疗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即是说,患者丁某应当对其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造成其损害等一系列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首先,丁某应当证明本诊所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应当证明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再次,应当证明诊所的诊疗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完整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链。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的医疗行为并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患者丁某病情恶化原因不明,患者本来就已经系胃癌晚期,有可能系自身疾病进展的结果,本诊所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丁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且,诊所、医师均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已按照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与常规实施诊疗,本诊所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失,本诊所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丁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医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学会鉴定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医方为丁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与患者出现昏迷的一系列症状是否有因果关系?
年4月27日医学会受理本案后,通知医患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材料,年5月28日召开专家随机抽取会,专家组由中医内科2名专家、神经内科1名专家组成。年6月8日下午,召开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会,出席会议患方代表2名、医方代表为某医师、林峰律师、陈莉律师,专家组成员3名,医学会工作人员3名。在鉴定会上医患双方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随后进行答辩,并接受鉴定组专家提问,提问完毕后,专家鉴定组组长宣布双方当事人同时退场。
年6月29日,医学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丁某服用某医师开具的中药与服用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与本次住院的疾病诊断无关,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四、办案心得
医患矛盾、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一直引起社会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