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评交通事故医疗费未获赔偿工伤

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诉讼中未主张的医药费,要求由公司在工伤保险待遇中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华丰公司支付医疗费及其他工伤待遇。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案情经过

应某为华丰公司员工,华丰公司未为应某缴纳工伤保险。年4月26日19时44分许,应某驾驶电动车与黄某驾驶的实际车主为许某的汽车相撞,导致受伤,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应某与黄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年6月16日,应某起诉请求黄某、许某赔偿前期医疗费.26元,法院在规定范围内予以了相应支持。年3月5日,应某二次起诉黄某、徐某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考虑到黄某、许某的履行能力,应某未要求赔偿新产生的医疗费。年8月27日,应某因治疗无效死亡。应某的四继承人向法院起诉华丰公司,请求华丰公司赔偿后续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5元。我院经审理认为,应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去世后,四继承人享有各项工伤待遇,华丰公司未为应某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因华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遂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缺席判决华丰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03元。华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苏州中院要求扣除医疗费.53元,撤销一审判决。苏州中院认为,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问题,对于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劳动者先行向哪一方主张具有选择权。若劳动者在侵权赔偿中已获得赔偿,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责任中应予以扣除,但若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该费用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故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同时被认定工伤的,对于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先向哪一方主张。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使劳动者在工伤后能及时获赔,也能降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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