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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达律师胡丹丹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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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丹丹简介胡丹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现为初级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及起算时间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关于受害第三者向保险人主张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的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仅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并没有规定受害第三者直接要求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因此第三者直接要求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应当以《民法典》(《民法总则》废止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开始起算。如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而因自身原因怠于行使请求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已废止)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一般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但是受害第三者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对保险合同的情况并不了解,因此受害第三者请求保险人支付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必须在第三者权利受到侵害,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主张的保险人同时成就。第三者不知道保险人的情况下,不起算诉讼时效期间。#()陕民初号#年4月22日,管某乘坐的电动车与石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郭某系轿车车主,事发时石某与郭某系义务帮工关系。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管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的档案材料中没有事发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任何资料。郭某向管某支付了住院期间医疗费、后续检查费,并支付管某出院后至年期间的部分生活费。
后因郭某拒不按约定支付后续治疗费及相应赔偿,年7月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石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中郭某提供了其为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信息,管某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管某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驳回管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观点: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保险限额以外的费用由郭某承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且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支付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民法总则》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