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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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8月31日晚8时许,吴某在自家禾场垒稻草时,不慎摔下,造成左锁骨骨折,当晚,入住后港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年9月9日出院。患者于年5月3日前医院拍片复查,经检查发现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患者于年5月8日入医院行左锁骨骨折术后不愈合固定取出植骨内固定术。患者于年5月23日出院。双方当事人就住院期间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发生争议,申请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年8月1日,申请人吴某与申请人后港镇中心卫生院在后港镇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吴某在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住院9天,治疗费.87元,医院住院15天,治疗费.36元,共计.23元,两次合作医疗报销.48元,吴某个人支付.75元;二、由后港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补偿吴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此次医疗纠纷双方实际情况确定了赔偿数额,并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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