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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调!整!啦!
缴费比例如何变化?
请往下面看!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45号)文件规定,自年1月1日起(1月医保费用于2月份征缴),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7.5%,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账户按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
2.企业单位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仍为6%,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2%,个人账户按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
3.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9%,即参加一档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需缴纳医疗保险元*9%=.4元(为缴费基数,下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3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3%,即91.8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3.5%,即.1元;45周岁以上的划入4%,即.4元。请参保人员在相应扣款账号中及时存足应缴的保费,以免因为扣款不成功而影响医保待遇。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出台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按0.5%确定(由单位负责缴纳,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对应的参保范围和人员对象也暂维持现状不变。
永康市人力社保局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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