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员男,63岁,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年5月,因呕吐,伴有黑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1.0*10/L,Hb20g/L.先后两次输血ml病情好转。化验血常规RBC:2.5*10/L,Hb60g/L.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总则指出: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不能供应:①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②有慢性皮肤病的患才,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根据上述规定,医院在给病人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取合格血输给病员。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致使病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事件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该纠纷中的主要责任者,在明知是废血的情况下,还给他人输血,其行为已经超出医疗纠纷中界定的过失。已属故意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根据给病员造成的伤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伤害责任,后果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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