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内容摘要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内容是什么?

  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第三节医疗鉴定)、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6章65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初步处置措施?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

  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哪些行为?违反规定应该如何处理?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违反上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解决?

  (一)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

  (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按照哪些规定进行?

  (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门场所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协商;

  (二)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三)理性、文明表达意见,平等、充分协商,公平、合理解决纠纷;

  (四)协商一致的,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怎么办?

  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的其他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出现哪些情形,应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

  (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的;

  (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出现哪些情形,应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高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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