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7月1日实施

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各有哪些权利,又有什么“禁区”?现在将有明确的规定。记者从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如何预防以及处理医疗纠纷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医疗纠纷赔偿,我省也将推行责任保险或风险互助金制度。

患者复印病历权利得到确认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遗体在诊疗场所停放不得超两小时

根据《条例》内容,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医疗责任险或医疗互助金制度将被推行

对于医疗纠纷赔偿问题,《条例》指出,各地区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推行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医疗风险互助金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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