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一扒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的前世今生

(一)“双轨制”与“伪命题”

在我国,用“双轨制”的除了火车外,就是过渡期间的某些制度。

比如,市场经济伊始时,“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存的制度设计。

比如,我国最大的“双轨制”是“一国两制”。

当然,双轨的目的,不是为了出轨,而是为了并轨。

所以,一切只是时间问题。

但,法律界认为,我国还存在医疗过错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双轨制”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只是个伪命题。

(医疗过错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看谁更牛X!)

(二)《条例》与《办法》的出击

这个伪命题始于年4月4日,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年6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2.0版本,用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问题。

这个《条例》的基本观点是:

医疗行为是复杂的,

医疗纠纷是复杂的,

所以需要专门的程序,特殊的鉴定,独树一帜的标准来处理。

作为《条例》配套运行的插件,卫生部于同年7月19日,也颁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办法)。

在一段时间里,国务院的《条例》加上卫生部的《办法》成为了各级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

(医院:看,这是什么?患者:红宝书?!)

(三)《解释》含蓄的反击

当时,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就是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法律渊源。

这状况看上去让人感到不爽。

这不爽的人里有最高法院的。

于是,最高法决定刷一把存在感。

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解释)。

这个解释里的条文,阐明了一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问题。

当然,医疗事故纠纷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种。

这无疑是含蓄地表达了之前的不爽。

但因为《解释》比较含蓄,所以没有明说《条例》和《办法》都下岗待业的问题。

所以《条例》和《办法》继续有效。

(最高院的反击:差点摔老子一跤。)

(四)最高院的不爽和哀怨

于是,神奇的“双轨制”出现了。

“双轨制”的具体表现是,一般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医院一方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更神奇的是,承认“双轨制”存在的竟然最高院自己。

上面这段关于“双轨制”问题的叙述正是最高院在年5月14日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之一。

在这个回复意见里,最高院表达了心中的不爽之情。

首先,《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法律层级低于《民法通则》和《解释》。但仅仅因为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优先适用《条例》进行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才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

这导致了,医疗侵权的鉴定结果决定了适用什么法律裁判的问题。

很明显,这违背法律的适用规则。

其次,《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侵权程度较之医疗过错更严重,但赔偿却更轻微。

最高院终于不吐不快:

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年7月1日就要上线运行的《侵权责任法》单列了第7章来规定医疗纠纷的问题。

但是,居然跟《解释》一样的含蓄,《侵权责任法》也没有否定《条例》和《办法》的继续适用。

这让寄期望于全国人大的最高法陷入了深深地沉思和郁闷。

最后,最高院只能用充满哀怨的口问说了句:

我们将尽可能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相关的配套衔接工作,以期更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平衡医患关系。

(最高院:我的不爽,你永远不懂。)

(五)新疆高院的裁判

当自上而下的改革走不通的时候,

也许自下而上的改变也是希望所在。

年10月31日,地处西北边陲的新疆高院做了项了不起的判决,掷地有声地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其法学理论与指导思想与民法通则一脉相承,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的统一问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即在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条例内容已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性,一审法院未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本案处理依据,而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本案正确。

有道是,千夫诺诺,不不如一士谔谔。

这问题很复杂吗?

并不,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可是,这几句话却让人等得肝肠寸断,望眼欲穿。

(最高院:干得好!新疆高院:不,是我说得好。)

(六)结语

虽然,目前《条例》和《办法》现行有效。

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判仍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各级各地法院的裁判趋势也逐渐明显,即从司法审判中实际去除《条例》和《办法》的影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解释》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年5月14日)》;

2.《葛士平、沈平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医院、戚厚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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