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鑫律师医疗纠纷中应当注意的尸检问题

一、尸检的概念及意义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是查明死因最科学,最客观的方法,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患者就医后死亡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占有很高的比例,尤其是患者在住院期间死亡的情形比较多。此种情况下,为了判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特别是其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需要查明患者的死因。

根据《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规定,尸体解剖分为普通解剖、法医解剖和病理解剖三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是法医解剖检查。这可以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9号)中得以印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这主要是涉及到尸检的规则性问题。

由于临床误诊率客观存在,而且有些患者的死亡原因甚至医疗机构都无法确认。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显然会影响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判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必须对尸检程序进行规定,以便于在因无法查明死因而导致因果关系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厘清医患双方责任归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尸检告知义务

条例虽然规定患者死亡时,对死因不明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尸检的请求,但对于尸检应当由谁先提出、未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患者死亡后,家属往往处于悲痛之中,再加上医学及法律知识欠缺,很难及时提出尸检请求。而医疗机构也认为,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尸检的法定义务,也不提出尸检的请求,使尸体错过尸检的有效时间。一旦发生医患纠纷,那么由谁来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为解决纠纷的焦点。

《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就死因承担举证责任。我们也无法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推定出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但从公平角度出发,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这样的裁判规则[1],即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有义务书面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的义务;而患者家属有配合进行尸检的义务。这是基于医疗机构对专业问题所掌握的知识明显优于患者家属以及死者家属有是否进行尸检的决定权的双重考量下所作出的安排。虽然侵权《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业已由举证责任倒置向过错责任演变,患者一般情况下,需要对所有侵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这种涉及专业性医学知识的尸检问题,由患者家属承担完全举证责任,难免强人所难,有失公平。

医疗机构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告知对象。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尸检告知对象只能是患者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告知方式。尸检的告知方式一般应当为书面的,口头告知可能构成无效告知。3、告知内容。在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出具的时间告知书仅记载征询患者家属是否进行尸检的意见。这样的告知明显是不完善的。需要指出,告知或者提示尸检的目的在于让患者家属理解尸检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让其理解尸检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尸检告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几点:第一,尸检的目的-明确死亡原因;第二,尸检的时限-死后48小时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第三,尸检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2];第四,尸检费用承担;第五,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的法律后果。以上几点中,第五点是最重要的。如果医疗机构仅就是否尸检征询了患方的意见,而未将拒绝尸检的后果、风险进行详细、全面的告知,则仍然要承担告知内容不充分的责任。该责任实际上与未想患方提示尸检的责任是等同的[3]。

[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书面告知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如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行尸检,导致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如因医疗机构未书面告知而导致未行尸检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一方未在尸检书面通知上签字,但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已将书面尸检通知向患者一方出示,并作了充分说明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已履行了尸检书面告知义务。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三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要求患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方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

[3]奚晓明主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精要与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年5月第1版第页。

赞赏

长按







































白殿风能治好吗
有地方能治好白癜风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uaxingjiuye.com/yssp/59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