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医疗事故处理一文通

年最新医疗事故处理一文通

发生医疗事故后可以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解决,前2种解决方式是在双方自愿的基本上进行的,后一种处理方式虽未复杂点,但是结果是相对公平,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基本事项:

  1、案由的选择

  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2、受理条件

  (1)有医患关系;(2)医疗行为违法、违规;(3)患者有损害后果;(4)医疗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患者有经济损失;(6)在诉讼时效内。

  3、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及证据

  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二、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5、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6、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法院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受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民事诉讼)。

  (3)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民事诉讼)。

  (5)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行政诉讼)。以上司法解释仍然没有明确未经医疗鉴定可否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如何打医疗官司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1、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3、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仅指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二、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2,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

3,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

三、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当怎么办?

首先,到医务科或者病案室封存病历资料。

其次,与医院协商谈判,就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达成协议,解决医疗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若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则可双方一起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注意单方申请医学会不受理);如果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侵权,可向法院起诉;亦可不经鉴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四、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要提醒患者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不包括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

五、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不等于患者对任何事实都无需举证,患者必须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实及受损害的事实举证,而医疗机构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六、怎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首次鉴定应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

八、如果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必太失望!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患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是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明显过错并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在医疗事故鉴定上倾注过多精力,而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事实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十有八九都不属医疗事故,患方不必太过看重这一结论。

九、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元(即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上的,每多一岁减一年,但是最少五年。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特殊情况另议,我们也办过精神损害抚慰金几十万的。

3、丧葬费赔偿金额:元,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元)×6个月。

上述三项合计为:最低为元,最高为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元(即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上的,每多一岁减一年,但是最少五年。

2、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

3、丧葬费赔偿金额:元,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元)×6个月。

上述三项合计为:最低为元,最高为元。

另外还有处理事故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的退还问题。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主要涉及的法规:

1、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号

3、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4、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

5、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法工委复字〔〕29号)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年11月18日 京高法发[]第号)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京高法发[]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7月1日起施行

9、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年4月12日主席令第37号公布,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号公布,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7号公布,年3月10日起施行)

1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年版)

(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医发[]31号联合公布,年1月1日起施行)

1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年1月22日卫生部卫医政发[]11号公布,年3月1日起施行)

1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年版)

(年8月12日卫生部卫办医政发[]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年3月2日卫生部卫医政发[]18号,年5月1日起施行)

16、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年8月3日卫生部卫办医政发[]94号,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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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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